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1999〕3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继续贯彻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政策。对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要坚持全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单位取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由当地政府统一下达,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凡我省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论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并要保证按照当地政府的计划安置退役士兵。任何行业都无权自定本行业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也不准只接收本系统职工的子女。今年继续对我省部分中省直单位实行由省统一下达安置计划,各行署、市、县政府不再重复下达安置计划。中央、省属单位的安置比例不少于职工总数的9‰。各级政府对中央、省属单位的分配计划,必须在协调落实后,再行分配。防止因此造成退役士兵上访。有条件的地方,经当地政府批准,可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具体实施程序要按照省“双退”安置领导小组《黑龙江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暂行办法》执行。各接收行业、系统和单位,特别是行业管理部门,要尊重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配合当地安置部门,积极承担安置任务。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不但要通报批评,追究其领导责任,还要依据《
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和《黑龙江省关于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予以处罚。各地在强化指令性分配手段、保证妥善安置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区要扩大“双向选择、供需见面、择优录取、包底安置”范围;要鼓励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要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国有企业工作,对自愿或分配到非国有企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他们在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及住房等方面与本单位职工享有同等待遇。对分配到中省直单位的退役士兵以及部队各大单位确需内部兵改工留用的退役士兵,可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直接办理分配手续,当地公安、粮食部门予以落户口和办理粮食关系。对在1998年抗洪抢险中立功受奖、长期在艰苦地区服役和有一定专长的退役士兵,在安置时要给予照顾。非个人原因未能安置就业的,退伍义务兵自报到期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具体发放标准和发放部门,由安置地市、县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