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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帮助我省移交企业平稳过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移交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到2001年底为止,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移交企业用自有土地进行商业开发的,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与当地国土部门补办土地出让合同,其他价款减半征收。
  四、关于房改问题。按省政府规定,房改期限为1999年底,考虑到移交企业的特殊情况,共员工的房改在规定时限未办妥的,经产权单位加具意见,主管部门审核,在今年底以前先报当地房改部门备案处理。并按省的有关备案处理的房改政策规定执行。
  五、关于政法机关移交企业的有关问题。中央及省直政法机关企业移交后,在房地产和车辆等资产的使用管理上,可参照军队武警部队移交企业的处理办法办理。即移交企业原使用管理的房地产和车辆等资产,应随企业一并移交。移交企业原占用政法机关的、暂时难以迁出的房地产,从1999年1月1日起免租使用两年,免租使用期间房地产由移交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并交纳水电费等费用;免租使用期满仍不能迁出的,要按有关规定与有关政法机关签订续租合同。
  六、关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问题。移交企业下岗职工由省交接办登记造册,送省财政厅、劳动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列入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范围。其所需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按各负责1/3的原则(即财政、社保、企业各承担1/3)安排,1999年度属于省财政承担部分,由省财政追加,从明年起纳入省财政预算。
  七、关于少数职工劳动关系确认问题。在移交企业中,少数职工的户口已迁入企业所在地、但其工作关系仍在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只要经过原主管单位职能部分正式批准、在企业移交前与企业已形成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予以承认,按政策规定报省人事厅、劳动厅等有关部门办理正式调动和户口迁入等有关手续。
  八、关于职员干部的认定和享受退休政策问题。自1989年以来,军办企业按照总后勤部的有关政策和下达的转干指标,原已按批准权限由军队干部部门正式任命、从工人中转为职员干部的,给予认定并与其他干部一样享受有关退休政策。
  九、关于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和资格证书换证问题。移交企业中,凡经国家统一组织的有关资格考核合格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或经军队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按规定任命的专业技术干部,省有关部门应确认其专业技术资格并换发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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