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
帮助我省移交企业平稳过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9〕10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扶持帮助我省移交企业平稳过渡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接收和支持移交企业是中央的决定,移交企业有其特殊性,各地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定,大力支持帮助移交企业摆脱困境,发展生产。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扶持帮助我省移交企业平稳过渡的若干意见
为确保党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工作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保证移交企业的平衡过渡和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办发〔1998〕24、25号文件精神,结合广东的实际情况,站在讲政治的高度,针对移交企业的特殊性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政策性意见:
一、关于移交企业享受政策问题。移交企业属省级企业,省人民政府已批准成立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省资产经营公司)并委托其对移交企业实行统一管理。为扶持帮助移交企业平稳过渡,按今年10月25日省长办公会议精神,省财政在1999年起3年内对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增加资本金,从省移交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中属省级财政收入的部分,由省财政安排相应数额资金增资。
二、关于企业工商、税务登记问题。直接移交给省的移交企业,在省资产经营公司组建之前,各移交企业均不办理隶属关系的变更手续。移交企业办理年检或因开展业务需要办理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和开业、变更登记及增设分支机构的,由省交接办审核确认后,到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省资产经营公司成立后,驻广州市的企业统一到省工商局办理有在登记手续;驻各市的移交企业的工商登记办法由省工商局下文予以明确。
税务登记时,登记机关与工商登记机关相应一致。
三、关于军队、武警部队移交企业的土地和房地产变更登记问题。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在办理移交企业产权交接和土地、房地产及红线图的划转交接手续后,国土、房地产、规划部门根据军队、武警部队划转和国资部门的批准文件,对没有争议的土地、房地产给予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并分类作如下处理:属于1982年以前的历史用地,可按规定,采用确认的办法办理土地登记;属于没有用地手续、没有用地资料或资料不齐全以及1998年企业移交前未报建的用地和建筑(与城市规划无矛盾的),以移交企业原主管部门与省国资局签署的资产划转文件所确认的土地、房屋资料为依据给予办理土地、房地产登记发证手续;已办理了土地、房地产权证书的,凭省政府批准移交的文件和经工商部门登记确认的企业法人为依据,直接给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办理费用除证书工本费外,其他免收。但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办减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