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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四、抓紧工业污染源治理,实现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
  按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到2000年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各级政府必须采取切实措施,把达标排放与产业、产品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对那些污染严重、没有治理价值或治理无望或布局不合理的企业要坚决实行关、停、并、转、迁,确保实现我省到2000年工业污染源(我省重点工业废水污染源名单见附表2)达标排放。其中,深圳、珠海、中山、汕头市市区和广州、湛江市区要分别在1999年底和2000年底实现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和地面水、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工业废水的管理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偷排行为。重点废水工业污染源(名单见附表2),在2000年10月前必须安装污水处理设施运转监视装置,由各地环保部门监督实施。
  五、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实施《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和《广东省碧水工程计划》,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近期计划见附表3)。设市的城市到2005年底前必须建有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完善污水收集系统,确保2005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达40%的目标。其中: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到2000年城市污水处理率要达50%以上;珠江三角洲地区到2002年底前要实现城市污水处理率达40%以上。各市要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在政策、资金安排上优先给予支持,列入重点建设投资项目中予以保证。
  六、切实增加环境污染防治投入
  各地、各部门要将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城市建设、水利开发等方面优先保证水质保护资金需求。加快建立水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将水环境资源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使有关统计指标和市场价格较准确地反映经济活动所造成的资源和环境变化。通过政策引导污染者、开发者成为防治污染的投资主体。拓展环境投资渠道,增加环保投入并分流域逐步建立水质保护专项资金,逐步提高环境污染防治投入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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