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广东省选拔管理优秀专家办法》的通知
(粤发〔1999〕18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省委、省政府同意《广东省选拔管理优秀专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9年11月25日
广东省选拔管理优秀专家办法
为加强我省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加速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进一步调动广大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省现代化建设,省委、省政府决定继续在全省范围内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对象与条件
我省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含中央驻粤单位人员,年龄在55周岁以下),凡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职业道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基础扎实,学术造诣深,在专业技术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特别是在机械与运载,信息与电子,化工、冶金与材料,能源与矿业,土木、水利与建筑,农业、轻纺与环境,医药卫生等工程科学技术方面有重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现仍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省管优秀专家选拔对象: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其中一项的前3名主要完成人;或获得部、省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其中一项的前2名主要完成人;
2、获得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者,或获得“中国青年科技奖”者;
3、在宏观发展战略、国家科技攻关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和对外经济技术交往中,在引进、消化、开发、创新、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方面,提出具有重大价值的建议或解决了关键性的问题,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4、长期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或边远地区和山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科技服务,推广科技成果,为发展当地经济、改变贫穷面貌作出突出贡献者;
5、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特别是在诊断治疗疑难病症方面作出重大贡献,或者在预防保健等方面对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提出有效预防对策和防治措施,在国内外有影响的著名医务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