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八条 农历九月九日(重阳节)为老人节。
  第九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益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和遗弃老年人。
  第十条 老年人有自主选择养老方式的权利。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疾病医护、精神慰藉的义务,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高于家庭其他成员的平均生活水平。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得强行将有配偶的老年人分开赡养。
  第十一条 老年人与赡养人可以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监督赡养协议的履行。
  当事人对赡养协议要求公证的,公证机关应当受理。
  第十二条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城市的,由其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放救济款或者由老年福利院供养;农村的,实行五保集体供养制度,所需经费和实物从村提留或者乡(镇)统筹费中列支,也可以从农村集体经济收入中列支。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兴办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老人。鼓励村、集体组织和个人兴办敬老院供养五保老人。
  第十三条 老年人自有或者租赁的住房,任何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和租赁关系。
  未经老年人同意,房管部门不得将老年人自有或者租赁的住房办理变更产权和租赁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赡养人、家庭成员及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和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老年人丧偶、再婚,其住房和其他财产受法律保护。提倡老年人对再婚前个人财产进行公证。
  第十五条 老年人享受下列优待:
  (一)按照规定享受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优先给予保障。
  (二)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和各种社会集资。农村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七十周岁以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免除村提留、乡(镇)统筹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