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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五)坚持在同等条件下,青年作者作品优先入选原则。
  第七条 申报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研究水平居于领先地位,对学科建设有一定的贡献,对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明显作用;
  (二)本省境内的集体和个人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或者为解决本省实际问题而由省外集体和个人所完成的研究成果;
  (三)由出版社正式出版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或被领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采纳;
  (四)依法享有著作权;
  (五)属于本届评奖年度范围。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省评审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二)作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有关应用性决策研究报告的推荐意见书;
  (四)省评审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九条 参加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的集体和个人,分别按照下列规定申报其研究成果:
  (一)在省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科学各类学会的会员向所在学会申报;
  (二)市、州以下社会科学工作者向所在市、州社会科学联合会申报;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申报者,直接向省评审委员会申报。
  第十条 凡已在高于或相当本奖励级别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得再申报参加本评奖活动。
  第十一条 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分初评、复评和终审。具体评审办法和标准按评审方案实施。
  第十二条 评选中每道程序都应当按照差额筛选、无记名投票以得票多者获选的方式进行。终审评出的获奖成果必须获得省评审委员会成员2/3以上的选票。
  第十三条 省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成果时,必须回避。省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省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省评审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一)有抄袭剽窃行为和其他侵犯著作权益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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