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湖北省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明确私营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私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私营企业。
第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私营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必须遵守
宪法和法律、法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私营企业工会具备
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自县级以上总工会批准成立之日起,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私营企业中凡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
第五条 私营企业依法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组织会员开展活动。会员人数较少的可以组成联合工会委员会。
女职工较多的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私营企业工会接受县级以上总工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领导。
上级工会应当督促和指导私营企业建立工会,并为私营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六条 私营企业工会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要求企业及时纠正;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工会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企业不予纠正的,工会有权要求有关部门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