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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已经1999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包叙定
                        1999年11月29日

            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在作出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根据当事人举行听证的要求,组织当事人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进行申辩和质证的法定程序。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组织听证,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本市行政机关需要执行高于上述标准的规定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本市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执行数额较小的规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法律、法规对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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