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辽政发〔1999〕3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棉花流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棉花流通体制,加强宏观管理
  棉花流通由直接计划管理改为间接监控管理,取消棉花收购与分配指令性计划,逐步建立起宏观调控下,依靠市场机制实现棉花资源合理配置的新体系。
  取消棉花收购与分配指令性计划后,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全省棉花供需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负责下达年度棉花供求平衡计划,发布棉花指导性种植计划,制定棉花市场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监控地区间资源平衡和合理配置,保障国计民生的需要。
  二、建立政府指导下市场形成棉花价格的机制
  从1999年9月1日新的棉花年度起,棉花收购价格、销售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的原则,由购销双方协商确定,实行优质优价,大幅度拉开质量差价,扩大品种差价和等级差价。遇有特殊情况,省政府可在一定时期内对棉花收购价格或销售价格规定一定程度的限制。
  三、拓宽棉花经营渠道,实行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认证
  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后,实行棉花收购、加工、经营的资格认定管理制度。供销社棉花企业、农业部门所属良种棉加工厂、棉花原料(示范)场、棉花科研单位和纺织企业经省政府资格认定后,可直接收购、加工、经营棉花,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棉花经营渠道拓宽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经省政府批准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棉纺企业,也要委托供销社棉花企业的轧花厂进行籽棉加工,各地不得新上籽棉加工项目,禁止生产和使用小轧花机、土打包机。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