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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六条 拟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加盖投标人单位印章后由其法定代表人送达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者更正,也可以撤回投标文件。
  第十七条 招标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的同一时间以公开方式开标。开标时,招标机构应当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代表、公证机关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 采购机构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织工作。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招标机构的代表和技术、经济以及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含)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评委不得少于半数以上。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规则,依法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作出澄清,但投标人不得变更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事项。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在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的情况下,以最接近报价者为中标人。最低报价者为二人以上的,采取抽签方式决定中标者。
  评标工作应当制作笔录,详细记载评标过程及有关情况。并由记录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第二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或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需有三家以上的有效投标才能成立。
  第二十二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应当将评标结论通知采购人,由采购机构于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于7日内退回所有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机构在评标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就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招标过程、评标结果等有关情况书面报采购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因采购人、招标机构或者投标人的过错导致招标失败或者无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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