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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机构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机构)应当于投标截止日20个工作日以前按照采购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四)投标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要求。
  邀请招标采购的,招标机构一般应当于投标截止日10日以前发出投标邀请书,如有特殊情形可适应延长。
  邀请书可参照招标公告的有关内容制定。
  第十二条 招标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采购计划或采购清单编制招标文件,并经采购人确认。标底应当密封保存,在定标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数量、质量、技术规格;
  (三)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四)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五)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七)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八)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九)开标、评标的时间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十)采购合同格式及其条款;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采购机构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被邀请的投标人,可以参加投标。
  拟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在索取招标文件时,应当提供证明其投标资格的有关文件。招标机构必须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五条 已索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对招标文件中某些条款有异议,有权在投标截止日3日前要求采购机构对招标文件作出澄清。采购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将书面答复内容告知其他已索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得说明问题来源。
  采购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招标准备会议,邀请所有已索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参加,就招标文件作出澄清。澄清事项应当如实记录,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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