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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
  (一)货物。包括专控商品、办公设备、专用设备。
  (二)工程。包括社会公共工程项目以及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改建、翻新、扩建、维修工程所需的大宗材料和设备的购置。
  (三)服务。包括汽车维修、加油、保险、会议、接待和大宗印刷等。
  (四)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确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并接受自治区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反对欺诈行为。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七条 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为主,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为辅。
  采用上述采购方式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其适用的具体条件和程序需征得采购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采购;分散采购是指需要购买货物和服务达不到集中采购金额标准,由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
  集中采购项目金额标准:
  (一)采购货物或提供服务单位价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价格在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但当年需要批量购买累计价格超过5万元的同类货物和接受等价服务的。
  分散采购的项目不能是故意拆细的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接受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和监察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政府采购机构每年第四季度,拟定下一年的采购目录,采购目录规定的项目为集中采购范围;目录范围外的采购视同分散采购范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发生,致使无法进行公开招标的;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纳入采购范围的,采购人须以正式公文向采购机构提供经采购主管部门批准的购买货物或提供服务等有关资料。
  采购机构可以直接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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