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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

  以刊登、播发署名文章形式发布广告,应有广告标记或声明其为广告。
  第十条 新闻媒体机构发布公众参与的咨询活动、知识问答等形式的广告,不得指使他人以消费者和用户身份进行欺骗、误导宣传。
  前款规定的广告,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宣传的,不得对参与者作出病情诊断结论,或者建议病情不明者使用其推销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第十一条 新闻媒体广告使用数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数据应当标明出处;
  (二)应当标明影响数据对比性、有效性的限定条件;
  (三)非国务院职能部门发布或认可的数据,不得作为广告中的区域、全国或国际排位依据;
  (四)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发布或认可的数据,不得作为广告中地区排位的依据。
  第十二条 新闻媒体广告中涉及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应当完善地与价格相关的交易事项。未予说明的,该价格应为消费者和用户无需承担额外的价款或费用,即能获取具备通常使用功能的商品或通常项目服务的价格。
  第十三条 非驰名商标,非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授予的名牌称号,不得在广告中宣称为国际或中国名牌。
  非著名商标、非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职能部门授予的地方名牌称号,不得在广告中宣称为地方名牌。
  新闻媒体广告不得含有未经国家认可的国际获奖信息。
  第十四条 禁止在广告中设定解释权。
  第十五条 推销设备、技术、种子、种苗、种畜、种禽和种兽的广告,不得含有分析、预测利用该设备、技术、种子、种苗、种畜、种禽和种兽所生产的产品市场供求情况和经济效果的内容。
  前款规定的广告中表明产品回收的,应明确回收的期限、价格、数量、产品质量要求等内容。
  第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
  (二)售房广告,应当标明预售、销售许可批准机关及文号;
  (三)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位置,应以该项目所在地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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