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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

  4.建立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体系,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省、地、县各级都要有专人专司用地计划的编制、管理工作。农用地转用、生态退耕、土地开发整理必须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要根据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组织土地利用。严格按照用地计划指标审批土地,不得突破。
  (二)规定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分区为基础,确定各区土地的主导、鼓励、控制和禁止用途,作为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
  1.划入农业用地区的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及直接为农业生产的服务使用。鼓励将农业用地区内的其他用地通过土地整理、改造为耕地;按规划可保留现状用途的,不得擅自扩大用地面积。严格控制农业用地区内的耕地转变用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无法避开农业用地区内基本农田的,应经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并严格审批。禁止占用农业用地区内的基本农田进行城镇、村镇、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或擅自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
  2.划入园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的土地分别主要用于园业、林业、牧业及其生产服务设施使用。鼓励上述各区内除耕地外的其他用地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控制各区内耕地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严禁各类建设占用名特优新产品基地内的土地和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等。
  3.划入城镇、村镇、独立工矿等建设用地区的土地严格按批准的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使用土地。鼓励建设项目使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鼓励零散的建设用地缩并集中。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严禁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绿地、菜地和基本农田,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4.划入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的土地必须服从保护需要,严格执行保护区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鼓励保护区内影响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的其他用地按要求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区内除与保护需要直接相关的建筑外,禁止其他各类建设,禁止乱砍滥伐、污染环境等破坏自然和景观的行为。
  (三)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管理。
  1.建立规划公告制度。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并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2.强化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建设用地的审批,要根据规划审核意见,严格审查项目用地规模、布局、占补挂钩措施和用地计划指标。建设项目用地的验收,要检查执行规划和落实占补挂钩措施的情况。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镇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内审批用地。
  3.完善农用地的规划管理。建立农用地转用规划许可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不符合规划用途而又确需转用的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修改《规划》。
  4.加强未利用土地的规划管理。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土地开发的审批管理,确保开发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
  5.制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法》,一切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时必须有国土地部门参加并提出可否立项的意见;实行《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证》制度,将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目标。
  (四)改革和完善土地利用的经济运行机制。
  1.抓紧制定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土地收益收缴办法。把每年下达给各地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作为上缴土地收益的一项重要依据。
  2.提高占用耕地的成本。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除按规定交纳税费外,对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耕地开垦费,鼓励使用存量土地。农业内部的结构调整占用耕地并造成耕作条件难以恢复的,应按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标准收缴耕地开垦费。
  3.制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经济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利用各种土地收益建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基金,用于耕地保护、整理、复垦和开发,并向重点区域和项目倾斜。集体和个人整理、复垦、开发农用地,在一定时期内可减免农业税和集体提留。建设单位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而进行的整理、复垦、开发耕地的投资,应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
  4.把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引入国际、国内合作和利用国内外资金的优先领域,充分利用国内外资金。
  5.重视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对土地市场价格的调控作用。合理制定供地计划,要根据不同的土地利用区制定不同的土地价格,完善市场规划,加强市场管理,保证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6.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工作。鼓励农村集体土地向种田能手、种田大户集中。
  (五)加强土地管理,强化政府土地管理职能。
  1.改革和完善土地管理体制,加强省级政府土地管理职能,强化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特别要加强各级国土地部门的规划管理职能。
  2.推行政府领导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把地方各级政府落实土地利用规划,完成耕地保护目标,节地挖潜指标和防止违法用地的情况,作为考核政府工作和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
  (六)加强土地法制建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土地利用与管理新秩序。
  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和完善与《土地管理法》配套的法规体系。制定耕地保护、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逐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土地法律、法规体系。
  加大规划执法力度,建立经常性的规划监督检查制度,并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严肃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违法行为;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和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深入开展全民土地国情国策教育。
  普及土地科学知识,增强土地忧患意识,提高保护耕地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土地宣传工作和舆论监督,增进公众的参与意识。
  (八)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续,加强土地遥感动态监测,建立土地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附表一     贵州省规划期间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表



                             单位:千公顷

┌───┬───┬────────┬───────────┬──┬──┐
│ 项 │   │规划期间耕地增加│规划期间控制耕地减少面│规划│2010│
│用 目 │1996年│面积      │积          │期间│年耕│
│ 地  │耕地面├──┬──┬──┼──┬──┬──┬──┤净增│地保│
│  单 │积  │合计│整理│开发│合计│建设│生态│灾毁│减耕│有量│
│  位│   │  │复垦│  │  │占用│退耕│  │地 │  │
├───┼───┼──┼──┼──┼──┼──┼──┼──┼──┼──┤
│全省 │4903.5│76.7│35.3│41.4│381.│33.3│333.│14.7│-304│4598│
│   │   │  │  │  │3  │  │3  │  │.6 │.9 │
├───┼───┼──┼──┼──┼──┼──┼──┼──┼──┼──┤
│贵阳市│289.0 │3.4 │2.5 │0.9 │35.7│4.0 │30.7│1.0 │-32.│256.│
│   │   │  │  │  │  │  │  │  │3  │7  │
├───┼───┼──┼──┼──┼──┼──┼──┼──┼──┼──┤
│六盘水│377.2 │5.9 │3.8 │2.1 │50.6│3.1 │46.0│1.5 │-44.│332.│
│市  │   │  │  │  │  │  │  │  │7  │5  │
├───┼───┼──┼──┼──┼──┼──┼──┼──┼──┼──┤
│遵义市│908.1 │9.6 │3.6 │6.0 │59.0│6.1 │50.7│2.2 │-49.│858.│
│   │   │  │  │  │  │  │  │  │4  │7  │
├───┼───┼──┼──┼──┼──┼──┼──┼──┼──┼──┤
│铜仁地│532.4 │6.9 │3.6 │3.3 │27.7│2.7 │23.3│1.7 │-20.│511.│
│区  │   │  │  │  │  │  │  │  │8  │6  │
├───┼───┼──┼──┼──┼──┼──┼──┼──┼──┼──┤
│黔西南│495.7 │7.2 │3.6 │3.6 │53.5│4.8 │46.7│2.0 │-46.│449.│
│州  │   │  │  │  │  │  │  │  │3  │4  │
├───┼───┼──┼──┼──┼──┼──┼──┼──┼──┼──┤
│毕节地│1034.0│9.0 │8.9 │0.1 │79.6│3.9 │73.3│2.4 │-70.│963.│
│区  │   │  │  │  │  │  │  │  │6  │4  │
├───┼───┼──┼──┼──┼──┼──┼──┼──┼──┼──┤
│安顺地│327.2 │2.9 │1.8 │1.1 │34.2│2.1 │31.3│0.8 │-31.│295.│
│区  │   │  │  │  │  │  │  │  │3  │9  │
├───┼───┼──┼──┼──┼──┼──┼──┼──┼──┼──┤
│黔东南│405.6 │15.7│3.6 │12.1│21.9│2.9 │16.7│2.3 │-6.2│399.│
│州  │   │  │  │  │  │  │  │  │  │4  │
├───┼───┼──┼──┼──┼──┼──┼──┼──┼──┼──┤
│黔南州│534.3 │16.1│3.9 │12.2│19.1│3.7 │14.6│0.8 │-3.0│531.│
│   │   │  │  │  │  │  │  │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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