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改善土地生态环境。1997-2010年全省生态退耕33.33万公顷,全省近2.1万平方公里的水土流失土地得到治理,农业生态建设初见成效,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控制。
(二)2030年土地利用展望。
2030年,我省人口总量将达到5300万。为保障人口高峰期的粮食及其他农副产品需求,耕地总面积应保持动态平衡(除生态退耕地外)。随着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非农业建设用地仍会有所增加,考虑保护农业用地的需要和用地方式的转变,城镇及农村居民点用地总规模将保持稳定。林地(尤其是有林地)和人工、改良草场面积增加,森林覆盖率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化达到较高水平,土地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同步增长,生态环境显著改善。
(三)土地利用的基本方针
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定不移地遵循以下土地利用方针:
1.把保护耕地放在土地利用与管理的首位。保护耕地是关系到巩固农业基础地位的重大问题。发展经济必须以保护耕地为前提。我省耕地资源形势十分严峻,直接影响到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从长远需要和大局出发,必须对现有耕地实行全面保护,并将质量好的耕地优先用于粮油等基本农产品的生产。
2.坚持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的原则。改变过去以投资规模、用地需求决定土地供应的做法,逐步形成以土地供应能力起主导作用的供地制约机制。同时,注意发挥土地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土地利用率的提高。在保护耕地和保障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用地需要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协调各方面的用地关系。
3.占用耕地与整理、复垦、开发增加耕地相平衡,开发与节约并举,以节地挖潜为重点,提高土地利用率。各项建设必须首先利用存量土地和低效土地,最大限度地挖掘已利用土地的潜力;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不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占用好地。确需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必须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农业生产要充分利用现有用地,大力改造中低产田土,提高土地的集约经营水平;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复垦,以增加耕地及其他农用地面积。因地制宜地适度开发后备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
4.坚持土地利用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要坚持土地开发、利用与整治、保护相结合,防止过度开发和掠夺式利用,加强土地退化的防治和水土流失的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社会、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取得经济、社会、生态三者相结合的最佳综合效益。
三、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
(一)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为了保障规划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用地需要,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根据《规划》提出的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在1996年土地利用现状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
到2010年,全省土地利用结构为:农用地1555.36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8.30%。其中:耕地459.88万公顷,园地14.87万公顷,林地874.70万公顷,牧草地189.15万公顷,水面16.76万公顷,分别占土地总面积的26.11%、0.84%、49.66%、10.74%和0.95%;建设用地59.61万公顷,占3.38%,其中城镇村及工矿用地45.66万公顷,交通用地10.69万公顷,水利设施用地3.26万公顷,分别占土地总面积的2.59%、0.61%和0.18%;未利用地146.55万公顷,占8.32%。
1.稳定耕地面积,保持耕地总量459.88万顷以上。
严格控制耕地面积的减少,努力补充耕地面积。1997-2010年全省耕地减少面积应控制在30.47万公顷(457万亩),其中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3.33万公顷(50万亩),退耕还林、还牧33.33万公顷(500万亩);预计自然灾害损毁耕地1.47万公顷(22万亩);全省补充耕地面积7.67万公顷(115万亩)以上,其中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3.54万公顷(53万亩,主要是通过土地整理)以上,土地开发补充耕地4.13万公顷(62万亩)以上。各地、州、市规划期间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控制指标(见附表一)。
为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除生态退耕地外)目标的实现,满足规划期间我省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必须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耕地。
全省必须划定的基本农田是392.28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为80%。各地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实有耕地面积为基数,按照《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立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并落实到地块,明确责任,严格管理。把国家级的商品粮油基地县(市)和万亩粮食大坝所在县(市)列为省级重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重点保护。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应充分开发利用非耕地资源,除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外,不得占用耕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对25度以下坡耕地应采取坡改梯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改善耕作条件,提高耕地质量;在稳定粮食生产的条件下,有计划地安排大于25度的破耕地退耕还林、还草。
2.大力进行宜园地开发,园地面积有较大增加。
规划期间全省园地净增7.5万公顷,园地面积从7.37万公顷增加到14.87万公顷,新增园地主要靠开发利用宜园荒草地和部分退耕地。规划期间应调整品种结构,提高产品质量。要大力进行品种改良,发展产量高、品质优、适应性强的良种。加强中低产园地的改造和管理,提高园地单产和效益。把在优质农田上发展的果园逐步调整到丘陵,台地和荒坡地。
3.充分利用林地后备资源,扩大林地面积。加强对现有林地的保护、开发和改良林种结构。
规划期间全省林地面积从754.70万公顷增加到874.70万公顷,净增120万公顷,新增林地来源主要是未利用土地和部分退耕地。要保护和经营好现有林地,防止过度采伐和毁林开荒。在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基础上,加强荒山造林和疏林地、灌木林地的改造,加速迹地更新利用。
4.牧草地面积有所增长。
规划期间全省牧草地面积从169.65万公顷增加到189.15万公顷,净增19.5万公顷,新增牧草地主要来源是未利用土地。要保护好草场资源,充分挖掘荒草地资源,增加牧草地面积;改良天然草场,建立人工、改良草场,提高牧草地质量。充分利用秸秆等饲草资源,防止超载过牧。
5.稳定水面面积,提高江湖行蓄洪能力。
到2010年,水面面积增加至16.76万公顷。保护现有水面,禁止围湖造田和在江河行洪区垦荒或搞非农业建设。对江河沿岸湖区影响行洪、泄洪的农田,应退田还湖。对居民住宅,应逐步搬迁。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努力解决干旱缺水的问题。
6.城镇村用地规模适度扩大,城乡居民点用地由粗放向集约转变。
到2010年,我省城镇化水平将达26%,预测城镇人口1100万。由于农村人口向城镇的转移以及山区农村的居住特点,城乡居民点用地总规模将由1996年的38.03万公顷增至41.84万公顷,增加3.81万公顷,其中城镇用地增加4.11万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减少0.3万公顷。
严格控制城市用地规模。要根据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城市人口、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等,确定每个城市的建设用地规模。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的扩大,必须与城市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相衔接,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要适应国家产业政策的需要,使土地有偿使用和企业改革、产业结构调整紧密结合,促进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动,优化城市建设用地结构。推动和加快旧城改造,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小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扩大要以节地挖潜、盘活存量、村庄缩并为前提,适度扩大城镇用地规模。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分区,制定好村镇建设规划,推动原有村镇改造,治理“空心村”。凡有条件的地方,要促进农村居民点向中心村和集镇集中,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坚持拆旧建新的原则,提倡相对集中建楼房,逐步解决多处占地问题,通过合理引导和控制,形成等级规模结构和布局合理、用地集约的城乡居民点体系。
要严格控制和引导各类开发区建设。凡未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一律撤销,闲置土地要限期复垦还耕。对已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要做到全面规划,分期建设。坚持“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效一片,滚动发展”的原则。要与旧城改造相结合,充分利用旧城区原有的基础设施,并促进旧城区的改造。开发区建设要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