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等19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13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13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1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子彬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庭居室(以下简称家居)装修活动,加强家居装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家居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居住环境,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居民,包括村民、业主、承租人及其他使用人。
  承租人或其他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应经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授权。
  第三条 从事家居装修活动及对其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家居装修应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符合物业管理、消防、供水、供电、燃气、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家居装修不得涉及公共设施、公共空间。
  第五条 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对全市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制定家居装修技术规范,负责家居装修者从业资格的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管理,受理家居装修举报,查处家居装修违法行为。
  第六条 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市、区主管部门对家居装修活动进行管理,负责受理家居装修咨询、协调会员间关系、规范会员行为。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