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下岗职工从事免税范围内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持下岗职工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招收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营业税、所得税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以及各项行政性收费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收。
十二、下岗职工为维持生计,本人或合伙在新开发的荒地、荒山、滩涂上从事小规模农业开发,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准予免收农业特产税3年;在新开发水面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准予免收农业特产税1年;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仍按省政府有关规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十免十减”、“五免五减”或“二免三减”企业所得税优惠照顾。
十三、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就业服务信息网及服务力量为下岗职工提供求职、招聘、职业指导等,一律免收服务费;受下岗职工委托代管档案的,凭下岗职工证明,免收代管档案费。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用于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技能鉴定、用人与创业奖励、建设再就业基地的经费,以及工作经费等,由同级财政核拨。
十四、下岗职工首次申办个体工商户执照(包括办理临时执照在早市、夜市上)从事经营活动的,经相应的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2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下岗职工申办临时性经营活动的,可核发临时营业执照,免缴登记费。
十五、国有、集体企业利用闲置车间、库房和场地兴办各类解困市场安置下岗职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边发展、边规范”的原则,在备案后允许其试业,不收费。待条件成熟后方进行规范登记管理。
十六、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私营企业或到各类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国土、城建、电力、文化、卫生、物价、公安、消防等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工商管理部门可以适当降低注册资金标准,其他有关部门可以适当减免各项管理或服务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