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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失效]

  12.存放储备粮的企业应将储备与经营分开核算、分帐处理,确保储备粮帐实相符,并每年推陈储新。
  13.各市、县应抓紧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和粮食储备制度,落实粮食储备规模,并报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备案。
  (五)加快陈化粮的处理
  14.由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省粮食局、省技术监督局、农发行省分行、省粮油质量检测所等部门核准陈化粮库存量,核定价差亏损及补贴标准,并报省政府审定。
  15.经核准销售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按有关规定用粮食风险基金给予补贴。陈化粮在1999年内全部处理完毕。
  (六)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粮食企业经营机制
  16.粮食部门政企要彻底分开。政企分开工作尚未完成的市、县要抓紧工作,尽快实现粮食局与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粮食局负责粮食流通管理,不直接管理企业,不参与粮食经营,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活动。所有粮食企业都要实行独立核算,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
  17.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粮食附营企业要彻底分离。对分离不彻底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人、财、物彻底分离。搞假分离、假分帐,人、财、物明分暗不分的要坚决纠正。所有粮食企业都要在劳动、用工、分配等3项制度上深化改革,将职工利益与企业效益紧密挂钩,彻底打破大锅饭,从根本上激发干部职工的积极性。
  18.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定岗定员要实行动态优化管理。一些企业去年定岗定员过多,人均收储量达不到10万公斤(稻谷)的标准,影响企业扭亏为盈。对于这些企业,必须重新定岗定员,优化组合,富余人员坚决下岗分流。
  19.富余人员下岗分流要全部到位。分流到附营企业的要严格定岗定员。下岗待业的都要办理下岗证,办理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手续,凭下岗证领取生活补贴。不办理下岗证,不办理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手续的,不能领取下岗补贴,3年之后严格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0.抓好再就业工程。各级政府要将粮食企业下岗职工纳入当地职工再就业体系,支持粮食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帮助粮食附营企业大力开展多种经营,扩大就业门路,加强对下岗职工的培训,努力为他们创造就业机会。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
  21.国有粮食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应得到保障。前几年,部分粮食企业因经营困难未交或少交了社会保险金,影响到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市、县财政应尽力安排经费一次性补交粮食企业在粮改前拖欠的社会保险金,以确保粮食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正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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