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实加强粮食收购调销市场管理
1.重点加强粮食收购市场和粮食调销市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违法收购粮食的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严格执行粮食批发准入制度,对违反规定进入本省的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规定查处。
2.健全完善粮食收购调销市场管理法规,确保我省粮食市场有序运行。
3.建立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购销企业台帐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完善粮食收购价格政策,促进我省粮食品种结构的调整优化
4.为了加快调整我省稻米品种结构,发展高产优质稻米,从明年开始,早籼稻中的劣质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由省粮食局会同省农业厅提出具体方案。
5.根据市场需求和粮食的内在品质,进一步拉开粮食品质差价、季节差价和地区差价,切实做到按质论价、优质优价。优质品种粮食的购销价格,在物价部门的指导下,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
(三)完善财政税收信贷政策,促进粮食顺价销售
6.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以及其他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对粮食加工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和工业生产企业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粮食,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具体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执行。
7.实行粮食储备定额补贴包干制。中央的定额补贴要落实到储备专库,不得中间截留。军粮储备的补贴要列入市、县财政预算,定额到位,落实到专库。军供粮的差价补贴,要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省级粮食储备实行定额包干补贴办法,补贴到专库。粮食风险基金只能用于粮食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8.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购销企业随行就市收购的粮食,应按实际收购价格和必要的收购费用提供贷款。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展期贷款,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四)建立省级粮食储备制度,落实粮食储备政策
9.省级粮食储备规模为5万吨,分两年到位,今年安排3万吨,明年增加到5万吨。
10.省级粮食储备实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专库储备、定额补贴的办法。补贴标准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共同核定。
11.省级储备粮由省粮食局统一管理。按照布局合理、安全可靠和节约成本费用的原则,选择条件好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专库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