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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5日)停止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琼府〔1999〕7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从去年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以来,我省各市、县、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的部署,坚持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重点,积极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基本实现了“四分开一完善”,基本做到了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粮食,基本实现了粮食顺价销售,基本实现了资金封闭运行,基本实现了粮食购销企业定岗定员管理,初步实现了政企分开。粮食购销企业开始扭转大量亏损局面,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出现一些新情况,主要是:粮食收购工作力度不够,粮食收购量下降;市场管理力度不够,粮食购销新秩序尚未形成;定岗定员管理力度不够,人员分流彻底;粮食购销企业经营效益不好,部分企业仍然亏损。为解决上述问题,完善改革,现就1999年至2000年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
  到2000年全面完成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现五大目标:一是完全实现粮食顺价销售;二是全省所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整体扭亏为盈(国家核定的新老挂帐除外);三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富余人员下岗分流全部到位;四是实现省级粮食正常储备;五是建立地方政府层层负责的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
  二、完善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原则
  继续坚定不移地落实国务院确定的“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努力实现五大目标。按照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有利于农民获得合理收益,有利于粮食顺价销售的原则,完善相关政策,重点搞好粮食购销企业,实现扭亏为盈。着力于搞活附营企业,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确保改革顺利进行,达到改革预期目标。
  三、完善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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