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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广州市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广州
 市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府办〔1999〕4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卫生局制定的《广州市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定
               (市卫生局)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健康教育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辖区健康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健康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本规定。
  财政、教育、爱卫等有关部门、初级保健管理机构及工会等组织,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和健康教育机构,促进本市健康教育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健康教育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的重要内容。应健全健康教育机构,形成并完善以街、镇为主的基层健康教育网络。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健康教育机构应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一)根据本辖区健康教育规划,制定年度健康教育工作计划,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辖区健康教育资料的收集、汇总、建档工作。
  (三)培训基层单位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四)采用下列形式进行健康教育:
  1.编印健康教育资料(含报刊、书籍、音像制品),指导辖区内单位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2.负责设置辖区内健康教育专栏,并定期更替教育内容。
  3.结合传染病、多发病和职业病防治要求,对重点人群宣传健康知识。
  4.举办健康教育展览,组织专家开展健康咨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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