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窗口单位必须明确在“窗口”受理的事项,公开办事程序、服务承诺和具体的办事要求。联络员单位必须将在联络员办公室的受理事项、办事程序和具体要求以及服务承诺交联络员办公室备案并公布,以便外商循规办事。
(四)驻街“窗口”的工作时间可视其为外商服务的工作要求作弹性安排,具体由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会有关单位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按照既方便外商,又提高效率的原则,作合理调整。
(五)驻街“窗口”(含联络处)和联络员办公室的办公场地,由市政府免费提供,“窗口”的工作人员及办公费用由“窗口”派出单位解决,联络员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和办公费用由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解决。
(六)“窗口”和联络员代表其派出单位开展工作,对“窗口”和联络员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等的考核,视同对其派出单位的考核。
三、加强管理,提高效率。
(一)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外经贸一条街”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督促驻街各“窗口”和联络员办公室的工作,跟踪、评价服务质量。
(二)建立联系驻街各“窗口”、联络员办公室和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跟踪了解各“窗口”和联络员为外商办事的情况。逐步实现与各窗口单位、联络员单位的计算机联网,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三)规范办事程序,健全办事登记制度,设立电脑咨询台和外商办事卡,有序地指引和安排外商到各“窗口”办事。同时做好外商办事情况的统计、综合工作。
(四)成立“外经贸一条街”工作协调小组,小组成员由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和各窗口单位、联络员单位以及市委政策研究室和市府研究室的领导组成,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领导作为召集人,负责召集有关部门领导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事务中需要协调的问题。对协调小组不能协调解决的问题,报市外资工作联席协调会议解决。
(五)建立情况通报制度。驻街各单位(包括联络员单位)受理外商投资事务的服务质量、办事效率等情况以及外商投资动态,由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定期进行通报。健全外商投诉受理制度,及时、认真地处理外商投诉事宜。
(六)其他服务机构由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按竞争原则和实际需要,每个服务种类择优选择若干家进驻“外经贸一条街”,设立服务点为外商服务,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对其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和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