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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外经贸一条街”服务功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
 “外经贸一条街”服务功能的通知
 (穗府〔1999〕6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改善我市的投资软环境,提高为外商来穗投资服务的水平和工作效率,做到集中受理,承诺服务,优质高效,方便外商,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广州市“外经贸一条街”的服务功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服务范围。
  凡与外商投资企业有直接联系的政府各主要职能部门都要在“外经贸一条街”设置办事窗口或设立联络员,受理与外商投资有关的事务。进驻“外经贸一条街”的单位,按照与外商投资业务关系的紧密程度和服务的具体要求,分窗口单位、联络员单位和其他服务机构。
  (一)窗口单位:指直接在“外经贸一条街”设立服务“窗口”,为外商服务的单位。包括:市计委、外经贸委、建委、交委、工商局、公安局、规划局、国土局、房管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路局、环保局、技术监督局、物价局、地税局等单位。另外邀请广州市商检局、开发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设立联络处。
  (二)联络员单位:指不直接在“外经贸一条街”设立服务“窗口”,通过联络员与“外经贸一条街”的联络员办公室联系,为外商服务的单位。包括:市经委、商委、科委、教委、财政局、国税局、公用事业局、市政园林局、卫生局、文化局、民政局、统计局、司法局、外事办、台办,广州电力局、电信局等单位。另外邀请广州海关、黄埔海关、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广州外管局作为联络员单位。
  (三)其他服务机构:指政府职能部门之外的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服务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人才中介公司、房地产中介公司、投资顾问公司、咨询服务公司、报关公司等。
  窗口单位和联络员单位需要调整的,由有关单位向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提出,报政府批准。
  二、实行“窗口”受理制。
  (一)窗口单位与外商投资有关的主要事务,均可在其设立在“外经贸一条街”的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后,按照服务承诺的要求内部分办,办理结果交由“窗口”统一回复外商。
  (二)联络员单位与外商投资有关的事务,由“外经贸一条街”的联络员办公室统一受理。各联络员单位要指定联络员负责联络事宜,联络员办公室按各单位的受理要求受理的事项,由各单位联络员取回并按服务承诺的要求办妥后,交联络员办公室统一回复外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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