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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1999修订)[失效]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需要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变更、补充文件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业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表人签名后,送达交易中心。法定代表人委托签名的,应当开具书面委托书。
  投标人在开标前可以撤回其投标文件和相关的变更、补充文件。
  招标人收到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和变更、补充文件后,应当妥善保管,在开标前不得开启、遗失。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当同时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落标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于评标工作结束之日起七天内退回;中标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于签订合同时退回。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支付双倍保证金,但招标人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可以不退回中标人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其他单位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承接任务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要求招标人将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个人承包。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举行开标会。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一条 举行开标会议时,应当在会上公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启封投标文件,确认投标文件的效力,宣读投标人、报价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启封和公开标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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