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1999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1日)废止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1993年7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必须进行招标: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
  (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四)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的建设工程;
  (五)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
  (六)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股的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施工、装饰装修等,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总承包单位的行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发包人通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方案的招标,将该建设工程的勘察任务和工程设计任务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有基础、土建、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施工任务,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的行为。
  设备供应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所需的成套设备和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任务,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条件的供应单位的行为。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