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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暂行办法

厦门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暂行办法
 (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厦门市的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鼓励职工买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行为,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根据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个人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向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时,其不足部分申请住房商业性贷款的两种贷款之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参加住房公积金,并按时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四条 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受市房委会委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在与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协议后,承办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的对象
  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对象是厦门市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的职工。
  第六条 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厦门市工作的职工,具有有效居留身份,持有效身份证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购买住房,并已签订购房合同;
  3.已交纳30%以上的首期购房款;
  4.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售房单位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同意作为偿还贷款本息的保证人,售房单位负责将借款申请人所购房产的合同原件或土地房屋权属证书,送交银行抵押保管;
  6.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应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
  2.有关借款人经济收入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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