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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的通知[失效]

  六、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控制产生新污染源
  新建矿山企业,不论国有或乡镇集体、个体企业,都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在新建项目审批中要真正发挥环保一票否决和第一审批权的作用。同时,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把关。根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对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地矿、黄金、煤炭等部门不予发证,土地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工商部门不办理营业执照。
  黄金矿的开采应坚持实行自治区和国家两级审批制度。今后,凡在大矿、老矿外围拟建小矿、新矿,一条矿脉多家开采出现重复建设、争抢资源的项目,开采秩序混乱、资源划分有争议和治理非法采金不力的矿区,以及位于饮用水源上游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各地在预审本地黄金项目时,一定要坚持这三条原则。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有生态环境恢复和资金预算方案,环保部门要严格审批,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附件:一、全区21个生态环境恢复重建的重点矿区名单


     二、全区37个2000年达标排放的重点矿山企业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一:  全区21个生态环境恢复重建的重点矿区名单

  一、南宁地区     
  (一)马山锰矿
  (二)凭祥市黄金公司龙塘金矿、上石金矿
  (三)凭祥市夏石金矿
  二、南宁市
  南宁板苏锰矿
  三、柳州地区
  (一)合山矿务局
  (二)象州县寺村重晶石矿区
  四、桂林市
  (一)广西龙广滑石有限责任公司
  (二)广西桂广滑石有限责任公司
  五、梧州市
  (一)藤县钛铁矿区
  (二)苍梧钛铁矿区
  (三)岑溪市伟正矿
  (四)藤县桃花金矿区
  六、河池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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