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抓好试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我区矿区生态环境恢复与重建工作
自治区将重点抓好21个矿区生态环境恢复重建试点工作,各地、市最少要抓1至2个试点,以此带动这项工作的全面开展。各级地矿、环保部门要落实一名领导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试点企业要按照自治区的部署,积极主动抓好试点工作。各地要根据当地环境、经济要求,结合本地区土地利用规划和不同矿种、不同采矿方法的特点,因地制宜地选择矿山恢复与重建技术方法。有关地、市要将自治区重点试点矿区的恢复重建方案于1999年12月30日前分别报自治区地矿厅和自治区环保局。各地、市试点的初步方案于1999年12月30日前分别报自治区地矿厅和自治区环保局。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重建资金以自筹为主,多渠道筹集。矿山的排污费要管好用好,真正用在矿山污染治理与生态环境恢复,做到专款专用。
四、切实抓好矿山污染治理,确保2000年达标排放
矿山企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是全区工业污染源达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地、市要突出抓好37个重点矿山企业的限期治理达标工作。各级环保、地矿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协助企业编制可行的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要定期督促检查。各重点企业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尽快落实治理方案和资金,治理方案要在1999年12月30日前报自治区环保局审核,2000年年底由自治区环保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办法参照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全国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1998〕366号)和自治区环保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桂环字〔1999〕12号)执行。
统一规划,集中选冶。我区民矿点多、面广、污染重,凡零星资源相对集中的地方,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采、集中选、定点炼的原则,统一搞好污染治理设施。
五、结合产业调整,进行重点矿种热点矿山的治理整顿
目前正值全区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时期,煤炭、黄金、建材三个行业是我区的重点整顿行业。环保、地矿部门要与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根据行业特点和要求,重点清理整顿一批环境问题突出的矿山。要结合“酸雨控制区”污染防治和“关井压产”工作,对布局不合理、非法的煤矿进行关停,禁止新建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对已建成的要逐步实行限产和关停;要继续贯彻执行自治区关于加强黄金采选业环境管理的规定和国家对黄金特定矿种实行保护性开采的有关规定,对擅自化整为零、分割资源,生产秩序混乱、环境污染严重、安全生产隐患突出以及剧毒、爆炸物品管理不严的黄金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闭。对河池地区的凤山、巴马,百色地区的隆林、田林、乐业、凌云等地的黄金开发环境问题较突出的地方,要重点进行治理整顿;要针对我区石材采场和加工企业普遍存在乱设点、分散、规模小的特点及废水、废渣不经处理随意排放的现象,各地、市要对本辖区的石材采场和加工点进行清理整顿,采石场必须统一设立弃土(石)方堆放场,并建挡土(石)墙。重新统一规划加工区,统一处理废水、废渣,特别是河池地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贺州地区贺州市、钟山县,桂林市平乐县、恭城瑶族自治县、灌阳县等,当地各级人民政府要下力气重点清理整顿石材采场和加工厂,限期在1999年12月30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自治区环保局,并由自治区环保局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