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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我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1999〕94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6号)精神,认真落实全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确保2000年所有矿山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实现我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总体目标,现就加强我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真抓实干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是我区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我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将这项工作真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下功夫狠抓落实,按照党中央提出的要求,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组织到位、投入到位。各级环保部门和地矿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当好政府的参谋,真抓实干,抓出成效,尽快扭转我区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趋严重的局面。
  二、明确目标,做好规划
  我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总体目标是:2000年底以前所有采选矿污染源必须达标排放污染物;到2010年,力争使我区矿区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全区矿区生态环境恢复重建率达到30%以上,局部矿区生态环境有所改善;到2030年全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重建率达到50%以上;到下世纪中叶,全区矿山生态环境从根本上得到改善,矿山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实现良性循环。根据这一目标,要抓紧制定有关的计划和规划。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在1999年内完成《广西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广西矿产开发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的制订工作,各地、市、县及各有关行业要根据本区域、本行业的实际,结合“十五”规划的制定,做好本区域、本行业矿区恢复与重建规划和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的编制以地矿部门及煤炭、冶金、黄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土地、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配合,环保部门监督和协助。规划要体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使今后的矿产资源开发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严格执行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止再走“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老路。桂西经济区(以矿业开发为龙头的经济区)尤其要做好这方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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