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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2004)(发布日期:2004年9月24日,实施日期:2004年9月24日)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九届第十八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1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
(1999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作如下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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