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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直管公有住房转租实施细则

天津市直管公有住房转租实施细则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加强房产租赁管理工作,维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出租房屋按设计用途正常使用,对承租人转租住房的行为进行规范管理,本市颁布了直管公有住房转租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规定:
  承租人转租住房必须向房屋所在地房管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租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审批合格的,方可转租。转租住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欠租的;
  (二)现无或转租后不会造成租赁或使用纠纷的;
  (三)无私拆乱改房屋的;
  (四)房屋结构安全的;
  (五)家庭成员达成一致意见的;
  (六)成套单元住房是由一户承租并使用的。
  申请转租住房需提交下列证件:
  (一)书面申请(含家庭成员意见);
  (二)承租人与受转租人签定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
  (三)《天津市公有住宅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公房合同”);
  (四)承租人的户口册、身份证;
  (五)承租人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单位同意转租住房证明。
  房管站受理转租申请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管员调查核实
  1、房管员接受承租人申请时要查验证件是否齐全,所有证件是否符合规定。
  2、根据内部资料核查承租人是否欠租,成套单元房是否分租。
  3、实地核查房屋是否安全、是否拆改、有无使用或租赁纠纷、家庭成员是否达成一致意见等情况。
  (二)三级审批签署意见
  房管员负责对证件、内部资料和实地进行核查,核查后在审批表上填写核查情况、签署意见并交管理组长复核;管理组长对房管员填写的核查情况和承租人申请转租住房的相关证件进行复核后,报站长审批;站长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
  (三)经审核同意转租住房的,房管员与承租人签定《天津市公有住房转租合同》(以下简称“转租合同”)。
  1、转租合同统一使用由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监制的合同文本。
  2、转租合同中必须明确转租住房的地点、间号、计租面积、转租期限、转租收益、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3、转租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公房合同签定的租赁期限。
  4、签定转租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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