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厅(局)级国家工作人员;
(二)55周岁左右;
(三)具有较高的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水平;
(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五)熟悉企业情况,具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
第七条 稽察特派员助理由自治区人事部门任免。
稽察特派员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处、科级国家工作人员;
(二)50周岁左右;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五)具有财务、金融、审计、法律或者专业技术等某一方面的知识。
第八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但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第九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派出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派入其曾管辖行业的企业和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不得在任何企业兼职。
第十条 一名稽察特派员负责4-5个企业的稽察工作。
稽察特派员或者其指派的助理,可以不定期地到被稽察企业进行专项稽察。
第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的财务报告等资料是否真实反映其资产负债、还债能力、获利能力、利润分配、资产运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三)监督企业是否发生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四)评价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提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奖惩、任免的建议。
第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员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状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调查、核实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并可以要求企业作出必要的说明;
(三)向企业职工了解有关情况,听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