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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稽察特派员由省人民政府任免,一般由厅级、副厅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原则上在57周岁以下。
  稽察特派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水平;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熟悉企业情况,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
  (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 稽察特派员助理由省人事厅任免,一般由处级、科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在55周岁以下。
  稽察特派员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财务、金融、审计、法律或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五)身体健康。
  第八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工作,设稽察特派员办事处。稽察特派员办事处由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4名至5名组成,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第九条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但对同一企业不得连任。
  第十条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入其曾管辖行业内的企业,也不得派入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在任职期间,不得在任何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职。
  第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编制单列,其行政、工资关系原则上转由省人事厅管理,如本人要求不转,也可保留在原工作单位。
  稽察特派员助理编制单位,其行政、工资关系原则上划归省人事厅集中管理。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以及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工作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查阅被稽察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一切资料,验证被稽察企业的财务报告等资料是否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情况、还债能力、获利能力、利润分配、资产运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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