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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30日)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
 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政〔1999〕46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评价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保证稽察特派人员公正、廉洁、高效地开展工作,依照《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徽省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以下简称稽察特派员)由省人民政府派出,对企业行使监督权力。
  稽察特派员配备助理若干名。稽察特派员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稽察特派员对省人民政府负责。
  第三条 派入稽察特派员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对国务院已派入稽察特派员的企业,省人民政府不再派入稽察特派员。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稽察特派员公署,工作机构设在省人事厅,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的联系,承办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稽察特派员依照本规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被稽察企业进行稽察。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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