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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暂行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修改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河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克强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必须遵守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市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国家安全、保密、电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实施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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