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年度的财政、财务报表、会计帐簿、凭证及有关资料;
(二)各年度经济合同、经济责任目标、计划指标、有关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
(三)任职期初与期末财产清查和债权债务清理资料;
(四)有关经济监督部门提出的检查报告或者处理意见;
(五)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后,向派出的审计机关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组在将审计报告提交审计机关或者内部审计机构前,应当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或者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定审计报告,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提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规定和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和作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决定,同时报送下达审计指令的人民政府和干部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制度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应当在2个月内结束。因审计事项需要,经下达审计指令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下达审计指令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意见不服的,可以向提出审计意见的审计机关或者下达审计指令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诉。
对内部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决定或者提出的审计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本级审计机关或者下达审计指令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诉。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