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的领导干部,可以先审计后离岗,也可以先离岗后审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客观、公正、回避的原则。
第九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必需的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实施全程审计。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事项是:
(一)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决算;
(三)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
(六)领导干部个人收益、分配所得和借用、使用、归还单位财产情况;
(七)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事项是:
(一)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三)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
(四)企业收益的分配情况;
(五)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六)领导干部个人收益、分配所得和借用、使用、归还单位财产情况;
(七)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权限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和分工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领导干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可以承担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