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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行政事业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云南省行政事业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已经1999年11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嘉廷
                         1999年11月18日
       云南省行政事业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行政事业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企业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是指: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厅长、局长、主任、科长;
  (二)县(市、区)长、乡长、镇长、市辖区办事处主任;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和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需要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主管财经、财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依法实施审计监督,查明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活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六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对调任的领导干部,先审计后调任;因特殊情况先调任的领导干部,调任后再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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