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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人民银行杭州
 中心支行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
 “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委办〔1999〕71号)


各市(地)、县(市、区)委,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直属各单位: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9年8月19日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
     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
        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1999年8月3日)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整顿财政分配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去年以来,我省各地、各部门特别是法院、检察院、公安(以下简称公检法)和工商部门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积极开展工作,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这项工作离中央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一些同志特别是有的领导干部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工作不够主动;有的部门、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少数地方和单位名义上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实际上仍在搞收支挂钩,按比例返还。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促进我省“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进一步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阶段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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