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招商引资和出口创汇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对我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和出口创汇力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1998年-2000年,自治区财政每年拨出部分专项资金,对在招商引资和出口创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地区和单位进行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一、奖励范围及形式
凡承担自治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和出口创汇工作指标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均在参加评奖范围之内。自治区4个国家级开发区和11个自治区级开发区参加评选先进开发区奖。
对受奖先进地区和单位,给予荣誉表彰(奖牌和证书)和物质奖励(奖金)。
二、奖项设置及奖金分配
本着受奖范围尽可能广、指标尽可能量化的原则,招商引资和出口创汇奖励共设置10项:
(一)直接利用国(境)外资金奖:主要奖励直接利用国(境)外资金到位额较高的盟市。该奖项奖励前三名,分别奖励人民币3万元、2万元、1万元。
(二)间接利用国外资金奖:主要奖励间接利用国外资金到位额较高的盟市。该奖项奖励前三名,分别奖励人民币3万元、2万元、1万元。
(三)引进国内(区外)奖金奖:主要奖励引进国内(区外)资金到位额较高的盟市。该奖项奖励前三名,分别奖励人民币3万元、2万元、1万元。
(四)股票上市融资奖:主要奖励股票融资到位额较高的盟市,该奖项奖励前三名,分别奖励人民币3万元、2万元、1万元。
(五)无偿利用国(境)外资金奖。主要奖励无偿利用国(境)外资金到位额较高的盟市。该奖项奖励前三名,奖金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
(六)引资进步奖:主要奖励在对外开放工作中各项指标完成较好,较上年增幅较大的盟市。该奖项奖励前二名,各奖励人民币1万元。
(七)先进开发区奖:主要奖励在发挥对外开放窗口作用,注重开发区建设,引进资金、财政收入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开发区。该奖项奖励前三名,各奖励人民币1万元。
(八)出口创汇先进地区奖:主要奖励出口创汇成绩突出的盟市。该奖项奖励前三名,分别奖励人民币3万元、2万元、1万元。
(九)出口创汇先进企业奖:主要奖励出口创汇成绩突出的自治区直属企业。该奖项奖励前三名,各奖励人民币1万元。
(十)招商引资贡献奖:主要奖励在对外开放组织协调工作中,成绩较为突出的自治区直属和中直有关单位,每个单位奖励1万元。
三、考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