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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四)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五)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
  (六)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其是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七)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第四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土地监督检查职责时,公安、行政监察、审计、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30%以上50%以下;
  (二)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0.5倍以上2倍以下;
  (三)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0.5倍以上2倍以下;
  (四)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五)违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0.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 
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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