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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质监局、市建委、市建材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问题。市质监局、市建委、市建材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处理。

第四章 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

  第十九条 本市鼓励发展和推广应用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科技含量高以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
  市建材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本市推广应用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目录,报市建委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优先选用推广应用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并按照其配套应用的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优先采购、使用新型建设工程材料。
  施工单位应当掌握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施工工艺,并按照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施工工艺制定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单位,可以向市建材办申请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认定。
  申请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采用的产品标准和施工工艺;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证明;
  (四)质量保证管理体系证明。
  市建材办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核发完毕。合格的,发给新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不合格的,不予发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获得下列证书的,市建材办应当直接发给生产单位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
  (一)获得本市新产品鉴定证书的;
  (二)获得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的;
  (三)获得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并依靠经认定的技术、设备生产的。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材料取得本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的,生产单位凭认定证书向市建委申领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
  第二十四条 本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污染环境、能耗高、生产工艺落后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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