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通知发布前,已按《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收取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或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单位,必须将维修基金交至市小区办代管。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内签定商品住宅房屋买卖合同的购房者,如未交纳维修基金,必须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前按本通知规定向市小区办补交维修基金。
八、不缴纳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房地局将不予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
九、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按下列规定筹集:
1.售房单位从其售房款中按多层住宅20%、高层住宅30%的比例划拨。
2.购房职工按购房当年出售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2%的比例交纳。
十、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在售房时应按第九条规定的比例代收公有住房维修基金,存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并由市中心出具交存证明。
十一、公有住房售后成立管委会的,原代收单位应将公有住房维修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监督执行。
十二、对于已经出售的公有住房,各售房单位应按本规定足额提取公有住房维修基金。
十三、维修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办法另行通知。
十四、本通知由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其中,关于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归集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附件二: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票据票样(略)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