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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中有关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1.申请返税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第五个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返税申请,并填制《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返税申请表》(见附件);
  2.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副本原件;
  3.上一年度联合年检部门已加盖“合格验讫章”字样的财政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若是高新技术企业,还需提供经省科技主管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5.经具有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含查帐报告);
  6.企业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 凡符合《若干意见》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享受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减免的出口商品基地开发性农业项目的企业,可按上述规定向当地县(市、区)地税征收机关申请减免,并提供以下材料:
  1.减免税申请书;
  2.出口商品基地开发性农业项目企业资格认定材料。
  第十八条 凡符合《若干意见》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省外投资企业,可按上述规定返税级次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返还已缴税款,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返税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第五个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返税申请,并填制《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返税申请表》(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
  3.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或者由省经协办出具的项目开发企业确认书;
  4.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含查帐报告);
  5.企业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地税征收机关在收到企业申报的合格材料后,应按照“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尽快予以办理。

第九章 其他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省财政厅〔1996〕云财外字第110号文《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确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认真做好所辖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的确认工作,及时向各级税务机关和国库提供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通知单,作为各级税务征收机关解缴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税务征收机关应于年度终了4个月内将所辖外商投资企业已解缴纳入地方各级金库的税收情况分户资料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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