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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正常的经营秩序。
  对下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依法处理,其中违反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按照《上海市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违反本款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印刷品广告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无照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二)倒卖票证或者有价证券;
  (三)未经批准散发印刷品广告。
  第十条 (市容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的市容环境。
  对下列行为,由市容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四)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
  在步行街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由本市各户外广告审批部门委托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审批。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及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审批。
  本市各户外广告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步行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灯光管理)
  步行街的景观灯光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建设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扩初方案时,应当征求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对灯光设计方案的意见。已建项目的灯光设施应当按照步行街管理办公室的统一要求予以维护。
  步行街的景观灯光设施、楼宇内部临窗的灯光设施,应当在规定的夜间照明时间内开放。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单位、楼宇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灯光设施的完好和正常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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