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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4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0日)修改

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1999年11月4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南京路步行街的综合管理,维护南京路步行街的正常秩序、市容环境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步行街范围)
  本规定所称南京路步行街(以下简称步行街),是指东至河南中路,西至西藏中路的南京东路路段,南、北至两侧建筑物外墙,包括世纪广场等在内的公共区域。
  步行街范围的调整,由黄浦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安排确定、公布。
  第三条 (管理部门和执法组织)
  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管理委员会负责步行街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
  黄浦区南京路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步行街管理办公室)负责步行街的日常管理工作。
  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下设的南京路步行街监察队(以下简称步行街监察队)受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对委托执法以外的违法行为,步行街监察队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就委托事项对步行街监察队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管理原则)
  步行街管理遵循属地统一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秩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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