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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图编制出版管理若干规定

  (七)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测绘成果目录和基础地理要素)
  市测管办应当定期编制并公布本市测绘成果目录。
  市测管办负责确定、调整并公布作为本市地图资料的测绘成果的使用周期、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的基础地理要素。
  第九条 (地图广告和广告标名)
  在普通地图上不得发布广告或者进行广告标名。
  在专题地图上发布广告或者进行广告标名的,发布者应当具有相应的广告发布资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广告登记手续。
  在公开出版的专题地图上发布广告的,地图图体内不得发布广告;在公开出版的专题地图上进行广告标名的,标名内容不得覆盖基础地理要素。  
  第十条 (审核范围)
  市测管办负责审核下列地图(含图书、报刊的插图和示意图)的试制样图:
  (一)本市出版单位出版的绘有本市市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本市地方性地图(以下简称本市地方性地图);
  (二)本市单位发行的未经审核的本市地方性地图;
  (三)在广告、标牌等中使用或者在重要公共场所所展示的未经审核的本市地方性地图;
  (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管理部门转送本市审核的地图。
  前款规定的地图,在送市测管办审核前,应当按照出版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为中、小学教学目的使用的本市地方性地图,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测管办组织审定。
  第十一条 (试制样图送审人以及送审时间)
  试制样图送审以及送审时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地图,由出版单位在地图印刷前送审;
  (二)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地图,由发行单位在发行前送审;
  (三)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地图,由使用者或者展示者在使用或者展示前送审。
  第十二条 (送审材料)
  送审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地图,以及需报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转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管理部门协审的地图,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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