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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重要经营性服务项目出现行业降价竞争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行业平均成本,引导经营者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低于行业平均成本,涉嫌低价倾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低价倾销调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经营性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经营性服务收费违法行为举报和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举报和投诉后,应3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或投诉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的,按《价格法》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第一、二、三、四、六项不正当收费行为之一的,按《价格法》四十条规定处罚。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不正当收费行为的,按《价格法》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因收费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收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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