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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三)重要的公益性服务项目。
  第八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定价目录为依据。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营性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由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经营性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定价部门应在定价后10日内将有关材料向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制定经营性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应当依据其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遵循价值规律,适时调整经营性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反映服务成本费用和市场供求变化。
  第十一条 制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时,应召开听证会。
  第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经营者和消费者提出的经营性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调整建议,应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建议者。
  第十三条 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制定后,由制定收费标准的部门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第三章 经营者的收费行为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对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的自愿选择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消费者接受违背其意愿的服务。
  第十五条 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
  (二)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项目,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项目提出调整收费标准的建议;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合法收费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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